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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驻马店市公共关系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4-03-20

驻马店市公共关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驻马店市公共关系协会,英文名称zhuMaDian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缩写为:ZMDPRA)。

第二条、本协会由公共关系专业机构、新闻媒体、教育、科研、行政管理和企业界人士等自愿发起组成,是一个群众性、学术性、广泛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目的是创新和发展驻马店的公共关系事业,积极参与或组织市内外公共关系活动,弘扬天中文化和中华民族文化,展示驻马店人民的辉煌成就,为驻马店走向世界、为市外省外国外信息、人才、技术、资金进入驻马店提供服务。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适应全市改革稳定的需要,创新发展公共关系事业,联络市内外公共关系组织及有关机构和人士,增进相互了解,发展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与社会环境,为塑造驻马店良好形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天中崛起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驻马店市文化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驻马店市民政局。接受驻马店市文化局和驻马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驻马店市政府综合办公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对公共关系理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关系理论和市内外公共关系最新动态的收集整理与研究,对党和政府及人民群众关心的公共关系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进行调研,积极为政府的有关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  会同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和河南省公共关系协会,制定本市的行业标准、职业道德准则等,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礼仪、接待等相关行业和从事公共关系人员的业务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问题、意见和要求,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作好公共关系行业管理工作;

(三) 积极建立公共关系传播网络,开展多渠道、多形式、高层次的公共关系传播宣传活动,帮助政府和企事业等单位或个人进行形象策划、包装宣传,编辑出版本会会刊和公共关系书籍和音像影视资料等作品,普及公共关系知识,增强大众的公共关系意识;

(四)  开展公共关系教育培训工作,培养公共关系专业人才,特别是要培养一批能够与国际接轨、适应经济全球化需要的职业化的高级公共关系人才,逐步形成一支强大的公共关系队伍;

(五)  提供公共关系信息咨询服务,建立本市公共关系信息网络,监测社会环境,收集信息,为市内企事业单位(个人)提供公共关系咨询、中介服务等;

(六)  积极拓展本市公共关系对外交流渠道,参与省内外公共关系组织的各种活动,不断扩大驻马店及其公共关系事业在国内乃至国际上的影响;

(七)  配合党和政府部门开展市内外的公共关系业务活动,在政府与行业、基层组织与人民群众和市内外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八)  建立与发展各级公共关系协会组织,协调公共关系组织间的关系,促进各级公共关系协会与相关组织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与联合,推动驻马店公共关系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指导各县区公共关系组织开展公共关系咨询、中介、人才开发与技术合作,积极引进人才、技术、资金,为经济建设服务;

(九)  依法维护公共关系组织和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  接受政府、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委托,提供智力服务。

 

第三章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热爱公共关系事业,自愿加入本会;

(三) 在公共关系理论研究、教育培训或实务实践中做出一定贡献,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四)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本协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本协会有关部门批准;

(三)  由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协会的各项服务;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任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与本协会各项活动,促进公共关系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理事会,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等重大事项;

(五)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根据需要,增补和调整理事;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至少两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 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根据需要,增补和调整理事、常务理事,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常务理事会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为提高办事效率,本协会常务理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人员组成,其职责由常务理事会授权,负责执行、落实常务理事会决议,及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执行落实情况,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心于公共关系事业,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例外);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的产生、职权和义务

本协会会长由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大会选举通过,主要行使以下职权和履行以下义务: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根据酝酿协商,提名顾问、名誉会长。经人事审核,提名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

     (四)  指导其他重大事务的决策;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  为理事和会员提供服务;

     (六)  维护理事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自觉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根据酝酿协商,提名顾问、名誉会长、经人事审核,提名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通过;

(五) 决定处理其他日常重大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副会长的职权和义务:

(一) 协助会长处理日常重大事务;

(二) 负责领导和处理分管业务内的日常重要工作;

(三) 承办会长委托、分派的工作;

(四) 在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依次代行会长领导职权;

(五) 其他相关事务

(六)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七) 维护理事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 自觉接受会员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秘书长的职权和义务:

(一) 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法定代表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向会长、副会长(法定代表人)负责;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八) 维护理事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 自觉接受理事和会员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能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驻会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1年  月  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