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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政!国务院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8大条款直击“僵尸社团”“注销难”

发布时间:2026-03-18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立即施行!

这不是简单的条文修改,而是直指行业痛点、关乎所有社会团体(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的重大新政——依托8条核心条款,破解“僵尸社团”清退难、注销流程繁、监管不到位等多年难题

一、为什么修订?直击3大痛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自1998年施行、2016年修订以来,一直是规范社会团体发展的“总规矩”。但随着社会组织快速发展,3大突出问题愈发明显,修订势在必行:

  • 痛点1:部分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少、业务重叠、功能弱,资源严重浪费;

  • 痛点2:“僵尸社团”扎堆,注销流程乱、债务清算不到位,长期占用社会资源;

  • 痛点3:监管有短板,部门协同不足,对内部混乱、运转失灵的社团,处置无明确依据。

此次修订,就是精准“对症下药”,通过8条针对性条款补齐制度漏洞,推动社会团体提质增效、规范发展。

二、8大核心修订条款(条款+通俗解读)

《决定》共8条,每条对应条例具体条款修订,直击痛点、无废话,相关机构必看、必落实,建议收藏对照!

✅ 条款1(对应条例第19条):“僵尸社团”无路可逃!明确合并、终止硬要求

修订内容:在原条例第19条新增第二款,明确有关机关可会同登记管理机关确定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管理部门;对会员规模小、业务交叉、功能薄弱的行业协会商会,主管部门可要求其合并;对任务完成、运转失灵、扰乱秩序的,可直接要求终止。

解读:彻底打通行业协会商会“退出通道”,清理无效社会组织,不再让“僵尸社团”占用社会资源。

 条款2(对应条例第20条):注销清算有规矩,债务风险零容忍

修订内容:将原条例第20条全面修改,明确社会团体注销前,必须在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债务处理;若不及时清算,主管部门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清算期间严禁开展无关活动。

解读:填补清算环节漏洞,防范注销过程中的债务风险,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 条款3(对应条例第21条):注销不用愁!明确主体,简化流程

修订内容:在原条例第21条新增第三款,明确行业协会商会合并、终止时,由主管部门制定方案,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依法办理注销;对无法自主办理注销的社团,主管部门可代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办理。

解读:彻底解决部分社团“注销无门、无人负责”的难题,大幅提升注销登记效率。

✅ 条款4(对应条例第22条):剩余财产不滥用,处置有依据

修订内容:将原条例第22条简化为“社会团体注销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解读:明确剩余财产处置原则,杜绝处置混乱、违规占用问题,坚守社会团体非营利性定位。

✅ 条款5(对应条例第30条):处罚更严厉!新增违规情形,强化监管刚性

修订内容:将原条例第30条第一款中的“予以撤销登记”修改为“吊销登记证书”,新增一项处罚情形——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同时调整处罚项序号。

解读:处罚力度升级、范围扩大,倒逼社团规范内部管理,不敢“躺平”、不能“乱为”。

 条款6(对应条例第31条):多部门联手监管,杜绝监管缺位

修订内容:将原条例第31条修改为,社会团体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机关认为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

解读:明确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打破“单一监管”壁垒,形成监管合力,不留监管漏洞。

✅ 条款7(对应条例第33条):处罚全覆盖,全程无死角

修订内容:将原条例第33条第二款中的“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修改为“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

解读:实现违规处罚情形全覆盖,强化对社团从成立到注销的全过程监管,避免监管空白。

✅ 条款8(对应条例第34条):监管主体扩容,责任更明确

修订内容:将原条例第34条中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修改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将“行政处分”改为“处分”

解读:扩大监管主体范围,细化各部门监管责任,拓宽责任追究范围,让监管更全面、更具可操作性。

三、划重点!8条修订条款带来3大核心变化

此次修订的8条条款,核心是“规范+赋能”双向发力,带来3个关键变化,一定要看清:

  1. 监管更严:通过条款细化,破解“监管难、退出难、清算难”,从“宽松软”转向“严紧硬”,违规成本大幅提升;

  2. 流程更简:依托第21条修订,简化注销流程、明确办理主体,减少合规成本,让社团“进得来、退得出”;

  3. 发展更优:通过第19条等条款清理低效社团,优化行业布局,让优质社团获得更多发展空间,更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四、紧急提醒!这3类主体必须马上行动

新政已正式施行,8条修订条款直接关联以下3类主体,务必立即对照落实,避免违规风险:

  • 各类社会团体:对照8条核心条款,自查运营情况,规范内部管理、完善清算机制,依法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 行业协会商会:重点关注第19条、第21条合并、终止及注销相关规定,优化自身定位,避免业务重叠,提升服务能力;

  • 监管部门:对照全部8条条款,明确自身职责,加强部门协同,严格执法,做好政策指导,推动新政落地。

结语:新政落地,社会组织迎来高质量发展新机遇

规范不是限制,赋能才是核心!此次国务院通过8条针对性条款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既是对社会组织发展的精准引导,更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真正实现“规范与赋能并重、监管与服务同步”

随着新政全面施行,依托明确的条款规定,“僵尸社团”将被逐步清理,合规社团将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最终实现衔接政府、服务市场、惠及民生的目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活力。

附件:

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机关会同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对存在会员或者机构规模过小、业务领域划分过细、功能作用较弱、业务交叉重叠等情形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要求合并;对存在任务已完成、行业调整需要、运转严重失灵、严重扰乱秩序等情形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要求终止。”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债务处理等清算工作,行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社会团体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三、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行业协会商会存在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制定合并或者终止方案,经登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机关审核后,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有关行业协会商会难以自主办理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注销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办理。”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社会团体注销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予以撤销登记”修改为“吊销登记证书”。
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的”。
第一款第四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六、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依法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
七、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修改为“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
八、将第三十四条中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修改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