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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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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举办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24

   

驻 马 店 市 民 政 局

   

驻马店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 举办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 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民政部《社会组  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和省民政厅2022 年民政工作要点,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性社会组织举办讲座研 讨会论坛等活动作出以下要求:

一 、各社会组织举办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要严格遵 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把内容关,社会组织党组织 要把好政治审核关,确保不出政治问题、导向问题、安全问题 和影响社会稳定问题。

二 、各社会组织举办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要严格按照核 准章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履行内部程序,并由理事 会审议通过;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应的 审批或备案制度,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举办。

三 、各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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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式合作开展举办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必须严格按 照相关规定执行,切实履行职责,慎重选择合作对象,对主讲 人和讲座、研讨会、论坛内容要严格把关,对活动全过程和重 要环节严格管控,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四 、各社会组织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讲座、研  讨会、论坛等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举办讲座、 研讨会、论坛等活动,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  章程业务范围,外事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要严   格执行相应的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举办。

五 、登记管理机关将讲座、研讨会、论坛、报告会等纳 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内容,通过群众举报、审查审计、抽查检 查等手段加强对社会组织举办上述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 问题及时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附件:关于印发《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 的通知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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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2〕57号2012年3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 体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建立健全  相关管理制度,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  小组和民政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了《社会组   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民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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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

第 一 条为规范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建立健全 相关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 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研讨会、论坛活动是指依法登记的社会 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业务研 讨和学术交流。

第三条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促进社 会组织所在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做到任务明确、 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

第四条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 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备案事项包 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 点、经费来源等。

第五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内 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的民主决策、活动管理、经费筹集、监 督检查等事项,并把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社会组织要加强对分支机构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 的管理,活动内容有交叉或者重复的应当予以调整或者合并。

第七条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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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 册。

第八条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 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要切 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不得以挂 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承办或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 应当对其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 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

第九条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

(一)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

(二)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 关费用;

(四)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 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 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十条社会组织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 关的论坛、研讨会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 虚假宣传。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研讨 会、论坛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中国内地参加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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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邀请外 国政要或前政要参加研讨会、论坛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接受登记 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 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第十三条业务主管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完善相关制度, 加强对所主管的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业务指导,  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制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将研讨会、论坛活动情况纳入社会 组织年度检查的内容。社会组织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向登 记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情况,并接 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通过群众举报、抽查审计等手段加 强对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 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形, 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 烈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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