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引导广大社会组织牢记初心使命,实现健康有序发展,始终做到学法、知法、守法,在前期常用政策法规普及宣传基础上,我们又梳理了部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登记管理问题进行政策解读,以便社会组织进一步学习掌握。自4月8日起,将用1个月时间在“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陆续刊发相关内容,敬请关注。
社会团体届中理事调整有何规定?
答: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等规定,理事选举和罢免为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常务理事可由理事会选举和罢免。因此,届中调整理事需由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届中调整常务理事,可以召开理事会。需要提示的是,如果是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办发〔2021〕22号)明确规定,根据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在职公务员能否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答:一是在职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 务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59号)等文件规定。另,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因此,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二是根据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规定,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由于法定代表人由负责人担任,因此,在职公务员不能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
如何判断一个社会组织是否属于行业协会商会?
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精神,行业协会商会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组织举办相关比赛竞赛等赛事活动是否属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答: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规定,社会组织开展的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等比赛竞赛不属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但不得在比赛、竞赛项目设置外颁授任何其他名义的奖项。此外,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应当同时符合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规定。
社会团体是否可以经商办企业?是否可以通过培训等收费?
答:目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无禁止性规定,但要严格履行社团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在章程宗旨业务范围内,本着严谨审慎的原则研究决定。业务主管单位对于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有报批或报备要求的,同时遵守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开展培训等经营服务性活动并收取费用。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如何理解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团体作为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等营利组织的区别,在于其开展的活动以促进章程规定的宗旨为目的,取得的利润不得分配。
国家关于社会团体收费方面的政策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社会团体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依法取得上述所列收入。此外,《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关于加强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等文件也对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提出了要求。同时,行业协会商会还应当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
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会费。会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可以在社会团体的框架下成立基金吗?
答: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是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社会团体的基金与基金会完全不同。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一定金额后,社会团体可考虑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应当在其所属的社会团体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该社会团体的监督和管理。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再设立各类分会、委员会是否违规?
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字样结束。因此,社会团体在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各类分会、委员会等机构。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换届选举有何规定?
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政策未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换届事宜作统一规定。实践中,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届次更换形式也不尽相同。社会团体一般应当依法按章程制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分支(代表)机构设置、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产生等制度规范。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更名、撤销是否需要经理事会同意?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等规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业务主管单位对社团分支机构管理有报批或报备要求的,同时遵守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要求。
如何在社会团体下面再成立一个二级协会?
答:社会团体机构设置上不存在“二级协会”之说,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也不能叫“二级协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能按照其所属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冠以其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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